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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無數(shù)據(jù),詳情請致電:18819137158 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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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埔食藥監(jiān)局一科長判5年3個月
[2013/12/14]
行賄買官”一直是內地紀檢部門打擊腐敗的重點。記者12日從廣州市中級法院獲悉,廣州黃埔區(qū)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官員肖向欣因行賄買官及借放貸隱形受賄,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07年7月至2011年7月,肖向欣任廣州黃埔區(qū)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員,為了獲得提拔任用,肖向欣多次行賄時任該局局長劉曉金(另案處理),共計6萬元人民幣,后被提拔為該局餐飲科科長。
肖向欣雖官職不高,卻借職務便利將貪腐之手伸向“放貸”,獲取高額利息。據(jù)法院介紹,2007年7月至2012年1月,肖向欣在廣州東興堂大藥房經(jīng)營者許建維不缺資金的情況下,將20萬元人民幣借給許建維,收取月息3%,此后,肖向欣多次上調本金和利息。
按最高法院規(guī)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,截至2012年1月,肖向欣所借款項應得收益總額約22萬元人民幣,而肖向欣實際卻向許建維收取利息逾40萬元人民幣。在此期間,肖向欣兩次查辦許建維經(jīng)營的藥房違法經(jīng)營,均僅予以行政處罰。
法院審理認為,肖向欣明知許建維不缺乏資金仍多次以高息借款形式索要“好處費”,具有掩蓋其權錢交易的本質,應以受賄論處。
鑒于肖向欣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及相關人員的犯罪行為,退繳贓款40.2萬元人民幣,廣州中院終審認定肖向欣犯受賄罪和行賄罪,領刑5年3個月,并沒收財產3萬元人民幣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07年7月至2011年7月,肖向欣任廣州黃埔區(qū)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員,為了獲得提拔任用,肖向欣多次行賄時任該局局長劉曉金(另案處理),共計6萬元人民幣,后被提拔為該局餐飲科科長。
肖向欣雖官職不高,卻借職務便利將貪腐之手伸向“放貸”,獲取高額利息。據(jù)法院介紹,2007年7月至2012年1月,肖向欣在廣州東興堂大藥房經(jīng)營者許建維不缺資金的情況下,將20萬元人民幣借給許建維,收取月息3%,此后,肖向欣多次上調本金和利息。
按最高法院規(guī)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,截至2012年1月,肖向欣所借款項應得收益總額約22萬元人民幣,而肖向欣實際卻向許建維收取利息逾40萬元人民幣。在此期間,肖向欣兩次查辦許建維經(jīng)營的藥房違法經(jīng)營,均僅予以行政處罰。
法院審理認為,肖向欣明知許建維不缺乏資金仍多次以高息借款形式索要“好處費”,具有掩蓋其權錢交易的本質,應以受賄論處。
鑒于肖向欣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及相關人員的犯罪行為,退繳贓款40.2萬元人民幣,廣州中院終審認定肖向欣犯受賄罪和行賄罪,領刑5年3個月,并沒收財產3萬元人民幣。